(2)本市其他区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具有本人的合法住宅类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海淀区,由住建部门审核法定监护人房产信息,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3)本市其他区户籍的无房家庭适龄儿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以及居住地所属学区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4)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博士后、随军、持工作居住证和父母一方为海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所属学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华侨子女、台胞子女由海淀区侨务部门或海淀区台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5)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细则》,由居住地所在街镇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信息采集表》,具有海淀区入学资格。
